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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矫治教育中的权力行使与权利保护之维

     

摘要

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少年司法领域、义务教育领域越来越受重视,从教育矫治的权力与罪错未成年人权利的关系来审视其发展过程,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与教育行政机关权力混乱和罪错未成年人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保护不完善的突出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成为统筹行使权力的中心,在决定环节科学协调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各组成单位的权力,厘清自身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在执行环节以保护处分为导向,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的检校合作机制,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体系,做到对未成年人矫治的综合保护,以检察监督带动整个未成年人程序参与权的实效性保障和实体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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