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律界定

     

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大量存在,但在立法中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反映.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通常含义入手,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立法目的,提出我国应由国务院立法,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拥有或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并能实际支配各子公司在银行、证券、保险中至少两个领域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一种纯粹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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