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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对华反补贴“不利可得事实”规则的滥用——以两起新能源反补贴案为例

     

摘要

“不利可得事实”是美国商务部对华反补贴调查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规则,此种规则通过借口中国政府“未能尽全力配合调查、提供资料”,从而在缺乏确凿证据、且实体规则不利于美国的情况下推定补贴成立.在2012年的两起新能源反补贴案中,美国就曾借用此规则,先后规避“公共机构认定”、“电力、土地补贴”、“出口信贷补贴”等问题当中多项实体规则.由于WTO缺乏相应规则、WTO裁决并无案外效力,我国在WTO体制下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同时,由于美国司法审查的消极性,在美国法院诉讼同样无济于事.此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依赖世界各国对“不利可得事实”滥用的危害有清醒认识并共同改进规则;另一方面,具体到新能源问题,应推动国家间谈判与磋商,以期通过合作而非对抗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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