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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为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保障

         

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不久的第23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5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虽然中国早在1986年就有了破产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事实上,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而在新《破产法》中,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而且,新《破产法》增加了合伙企业形式,原来合伙企业只有一种类型,现在则变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这为企业拓宽了发展空间。对外而言,中国正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所以新《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为中国建立真正、完全的市场经济体系提供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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