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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

     

摘要

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的完整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应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作品文本的改动和作品文本之外的改动;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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