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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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