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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摘要

第3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2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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