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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第一批)的通知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认定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等28个服务业集聚区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第一批),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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