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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

内政办发[2016]121号9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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