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效力之维

         

摘要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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