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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管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在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25周年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摘要

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概念,是经得起严格推敲的。任何机构或个人,要作出授权,前提是他必须具有有关权力。中央对澳门具有全面管治权是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基础,他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否定了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央对澳门具有全面管治权,讲的主要是主权层面的问题,而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讲的主要是主权行使层面的问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履行好主体责任,是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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