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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拨给村里的经费收回来发补助,该如何定性?

         

摘要

基本案情郭某,某乡党委书记;张某,该乡乡长;佘某,该乡财政所会计。2013年,某县增加村办公经费和村民小组长报酬,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到各乡镇。年底,郭某、张某商量后,并召开乡党委会,商定从拨到各村的办公经费和村民小组长工资的总数中收回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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