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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决定

         

摘要

呼政发[2019] 39号2019年11月14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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