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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基本原则的确立

     

摘要

根植于现代对话的民事诉讼构造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力图构建以审判者与诉讼两造、诉讼两造之间的信息流动秩序,以此最大限度地营造诉讼信息传递过程的对称状态,从而建立判者有据、争者服膺的正当性诉讼场域,因此应纳于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范畴.直接言词基本原则地位的确定应包括五点:充实直接言词原则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之中、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强化质证与认证制度,正确认识审判委员会职权,真正落实合议庭职能、宽容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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