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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应适用判决还是裁定?

         

摘要

刑诉法第225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而民诉法第17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61条则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引发刑诉法第225条第1款到底是适用判决还是裁定的问题?"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主要是一个实体问题,该实体问题是关乎案件核心的问题,而非局部问题,是建立在控、辩、审三方为基础的审判架构之上作出的最终结论,因此,应适用判决而非裁定。对刑诉法第225条的修改不仅有助于科学界定判决与裁定的适用范围,而且还能体现对诉讼共同原理的尊重,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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