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北审计》 >“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之浅见

“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之浅见

         

摘要

《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是我国现行的财政审计运行机制。实践中我们发现,“同级审”和“上审下”双轨并行机制在运行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比如造成重复审计、浪费人力和财力等。对此,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有机结合的途径,是搞好“同级审”和“上审下”的关键。在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一是两种审计,一个目的,找准重点,追根寻源。“同级审”和“上审下”实际上是对同一个审计对象的两种形式的审计过程。无论是“同级审”还是“上审下”,其目的都是对本级或下级政府执行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这就要求财政审计部门认真研究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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