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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摘要

近日,《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在采暖供热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仍达不到达标温度的,室温高于或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另外,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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