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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中预期违约的救济

     

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但在执行和解中出现的预期违约情况,新民诉法并没有明确的加以说明。在执行和解程序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假和解、真拖延”的现象,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但也由此产生了执行和解中预期违约的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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