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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没收的走私文物做好鉴定和保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铁路局,民航广州管理局,广州海关:近年来,我市公安、司法、工商、文化(文物)和铁路、海关等部门,直相配合,为保护国家文物,打击文物走私违法活动,做出了很大成绩,受到公安部和国家文物管理局的表扬。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市公安、工商及海关、铁路等部门查获收缴的走私文物,请会同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做好鉴定、造册登记的工作。有关文物鉴定事宜,请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339634)。有关文物案件的文物鉴定,须经市文物鉴定委员会三个以上(含三个)委员的鉴定,并出具"文物鉴定意见书",供司法部门办案时参考。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要以认真负责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88年第6期|44-45|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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