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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摘要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规定:一、下放管理权限(一)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计划审批权。凡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外汇,吸收外资自借自还,不需市担保,自行落实各项配套条件,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符合国家和市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下(吸收外资项目总投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及有关委办不再审批其项目建议书、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88年第6期|37-39|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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