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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付款的承包工程竟无法结算……

         

摘要

cqvip:某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并与该工程发包人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预付款金额及支付期限、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承包人遂向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付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的贷款利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工程预付款条款所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名为“贷款利息”的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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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化工》 |2018年第24期|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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