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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经营模式与贷款管理的探讨——对钦州、防城两种渔业经营模式的调查

         

摘要

正 1985年以来,钦州地区沿海渔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钦州、防城两县(市)分别实行两种渔生产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这两种渔业经营模式各有哪些优缺点?对银行信贷管理产生哪些效应?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最近进行了调查.(一)钦州、防城两县(市)不同的经营模式.1、钦州市农行实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渔船经营模式.即把船体折价卖给渔民,债随物走,分期清偿,还清折价款后,渔船归承包者所有,乡镇、村委加强生产领导和协作.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渔民自觉投入资金购造和维修渔船,生产积极性高,效益较好,还贷积极.2、防城县实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承包模式.即把渔船折价后由村委承包给渔民经营.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负责偿还渔船折价部分的贷款,承包期满重新发包,出卖船体或船体残值村委得三成用于归还贷款,承包者得七成用于投入再生产.渔民出卖渔船要经村委、乡镇政府和银行同意,以保证财产所有权掌握在集体手上.(二)两种经营模式两种信贷效果钦州市农行、信用社(七五)期间累计发放捕捞贷款3383万元,支持新建大马力渔船4艘,渔船技术改造24艘,新建虾船143艘,新增马力21520匹.1990年捕捞产量达到1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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