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东安全生产 >严厉处罚“谎报”、“瞒报”行为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严厉处罚“谎报”、“瞒报”行为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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