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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3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1.3条由“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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