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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摘要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杜会管理功能,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和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近30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2002年,全国责任保险保费(不含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收入为36.87亿元。仅占产险市场份额的4.7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产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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