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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的思考

             

摘要

长期以来,企业(公司)是否是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公司)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值得欣慰的是,随着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的颁布,企业(公司)要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企业(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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