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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保护规范准用于身份权

         

摘要

身份权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从等级支配到相互平等的转变,其权利属性凸显为内部关系的相对性与外部关系的绝对性,传统民法体系尚未对身份权所涉利益的保护予以明确规范,《民法典》第1001条作为准用型条款弥补了这一立法缺漏,在构建独特的人格权请求权规范体系的同时也为身份权请求权提供了参照适用的可能。但在具体参照适用的过程中需考虑适用的主体、范围、程度等问题。立法技术上虽采用“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适用模式,但身份权并非与人格权一致属于典型绝对权,其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双重属性。因此,从规范分类的角度而言,一般性的防御型规范与救济型规范可予适用,但涉及到具体人格权的特殊救济型规范则需等置考量;从所涉关系而言,对于仅具相对性的身份权不宜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予以保护,对于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身份权需要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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