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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实质论——兼论“存疑时有利被告”

     

摘要

近十余年来,中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论战。其实,这两派不是解释方法的争论,而是犯罪论体系之争,尤其是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之争。形式解释对形式违法性过于狭窄的理解,虽然保障了人权,但是放纵了犯罪。相较之下,实质解释更为可取,但是实质解释运用不当却会滥用刑罚。对此,可取的方法是谨慎地使用实质解释,质言之,在确有必要进行扩大解释的时候,必须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扩大解释。对需要科以处罚,但对国民有无预测可能性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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