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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江苏省邗江县水利局根据当事人邗江八里船舶修造厂的要求,于1992年2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这是江苏省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的第一个听证会。通过对这次听证会的剖析,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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