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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对科研院所实行重大转制改革

         

摘要

为适应加入欧盟后发展科技合作的需要,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提高科技国际竞争力,捷克议会于2005年6月29日通过了公共科研机构法,将对交通、信息、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外交、卫生、农业和环境部,以及捷克测绘局、核安全委员会和捷克科学院的所属的79个科学研究院所进行转制改革,将现有的研究院所全部转制为公共科研机构.这些研究院所将成为独立法人,拥有自主决策权.根据本法规定,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将每个研究院所的转制方案公布于众,并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全部转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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