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摘要

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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