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摘要

【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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