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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弘,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韩德晶,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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