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摘要

<正>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学,男,六十三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人疗养院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一百三十五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贵刚,男,四十七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教育局干部,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贤,女,五十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十六中学校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二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王远德,男,三十一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