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摘要

<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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