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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第3号

         

摘要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4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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