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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摘要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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