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6年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6年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0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中提出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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