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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报废汽车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经济贸易厅牵头协调,省公安、省工商、省交通、省环保、海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的管理工作。(一)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登记管理,提前1年度对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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