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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昌、九江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通知

         

摘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国函[1992]9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我省南昌、九江市(以下简称两市)列为我国内陆和沿江对外开放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对两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扩大两市(指市区范围、下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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