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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外贸易管理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领导其所属之对外贸易管理局及其分局执行之。第三条凡经营进出口业务之本国公私营商号及经营出口之工厂,均须向所在地区之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其登记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之。第四条凡愿遵守我国法令,在我国经营进出口贸易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均须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外事处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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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2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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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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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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