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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公证经济合同征收费用最高限额和计征率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 现将司法厅(57)司制字第258号函转发给你们。本会同意司法厅关于对经济合同公证费的征收费用的最高额和计征率的意见,希从1958年1月起开始执行。附件:江西省司法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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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8年第1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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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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