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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几项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清理对象财贸各部门的具体清理对象,包括下列单位:1.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事业单位;2.商业系统的国营和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不包括合作商店);3.对外贸易系统的各企业及附属单位;4.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以上营业单位和生产单位;5.粮食系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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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65年第6期|171-17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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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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