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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自本会1963年4月11日总字(63)230号、会文字第012号命令发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下达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县、市对原订办法中农村学生减免比例,学杂费留校使用比例,以及学杂费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现经研究对原办法中的某些部分作了一些修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革命烈士、革命军人、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城乡工农群众的子女,和贫瘠山区和灾区交纳学杂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减收或免收学杂费时,应特别照顾农村中的贫、下中农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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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64年第5期|150-1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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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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