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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教规20213号

     

摘要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决定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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