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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摘要

苏水规[2019]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2月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月4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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