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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摘要

<正>苏人社发[2016]203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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