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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