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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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