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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

         

摘要

京政发[201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中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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